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09-23浏览次数:178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黑财200769《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贫困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迷恋网吧、经常旷课等行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6、在上一学年内,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

  任:校党委书       

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

  员:学生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监察处处长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2、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长:学院院  院党委

副组长:院党委副书记

  员:学院领导  全体辅导员  教师代表2-3

四、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每年930日前,经济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学院评审小组要根据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将初审结果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于每年111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处。

3、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五、助学金的发放、监督与管理

1、学校要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工商银行卡中,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2、各学院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3、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助学金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将情况通报全校,扣减或取消学院下一年度部分资助专项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评定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评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名额分配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配的总人数,以及我校各学院的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比例予以分配和确定。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