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 2号)文件精神,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校决定在新生联合办学班级设立班级导师制度,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班级导师既是负责学生专业学习的指导教师,又是协助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的兼职学生工作干部。班级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高教强省战略,提高我校教学和管理水平,树立良好校风学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班级导师的聘任
第三条 班级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1、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底蕴,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善于把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同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密切结合。
3、热爱学生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工作踏实,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第四条 学校在联合办学的新生班级中每班设立一名班级导师,任期一般为两年。班导师原则上从专业教师特别是近几年新聘任的年轻教师和本校在读的高年级研究生中选拔产生。
第五条 学院要成立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教学副院长组成的班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班导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学院班导师的选聘、管理和考核工作。班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教学副院长具体负责。
第六条 班导师的选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根据聘任条件择优录取,新聘任的班导师由院长签发聘书,同时报学生工作部和人事处备案。
三、班级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主抓学生的学业及与学习相关的工作。
1、帮助新生了解自身所学专业特点,明确学习目标,端正专业思想,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引导其尽快完成由中学向大学的过渡。
2、积极参与学风建设,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和沟通,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寝室,准确了解全班学生的学习和思想状况,特别是要对学习困难的学生给予更多关注,帮助他们分析困难原因,端正学习态度,激发学习热情,提高学习成绩。
3、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参与相关的学术活动和科研活动,鼓励他们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实践创新能力。
4、加强就业指导,根据学生的自身特点,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就业方向,理性选择就业。
第八条 协助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工作。
1、加强对新生的入学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形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培养学生养成健康向上人格,学会与人、与社会和谐相处,提高学生适应环境和融入社会的能力,促进学生全面成才。
2、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通过谈心、交流、召开班会、组织班级活动等形式,主动关心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关注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有效预防学生中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3、加强班委会、团支部的建设和指导,协助配合辅导员共同做好班级建设和管理工作。
4、协助配合辅导员做好所带班级的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学生违纪处理以及有心理问题学生的帮扶等工作。
5、加强与辅导员的工作配合,努力形成专职辅导员主要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班导师侧重学业导航和成才指导,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相互配合,有条不紊的“双导师”格局。
四、班级导师的考核与奖励
第九条 班级导师的考核工作每年年底进行,考核由各学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考核方案并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 班级导师工作的考核主要以班级导师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工作成效为依据,要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全面考核、综合评定,考核内容包括个人总结(10分)、辅导员评议(20分)、学生民主评议(30分)、学院考核组评议(40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60―90)、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学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班级导师发放津贴每月200元,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班级导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班级导师不发放津贴,并及时解聘。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担任班级导师,并把青年教师从事学生工作的经历和实绩作为干部选拔聘用、教师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