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12-13浏览次数:7918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在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的规定,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本宗旨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培养学生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实际本领、开拓性的创造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又具有爱国主义的热忱、共产主义理想和埋头苦干的精神,使学生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人才。

    第二条 比例标准

奖学金按以下等级、金额及比例评定:

特等奖学金 1500/学期,比例为总人数的  1‰;

一等奖学金  750/学期, 比例为总人数的  2%;

二等奖学金  400/学期, 比例为总人数的  5%;

三等奖学金  200/学期, 比例为总人数的 10%;

单项奖学金  200/学期, 比例为总人数的  2%。

  第三条 获奖条件

一、本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均有参评奖学金的权利,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通过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1、在参评学期内,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参评学期处于留、降级后第一学年内的留、降级者;

3、参评学期内没有修够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需修学分者;

4、在参评学期内有非因病缓考或补考课程者。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的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班级由辅导员、班级干部组成奖学金评定小组,进行综合评议;

三、奖学金评定要坚持标准,公平公开,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五条 评定办法

一、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按年级分专业实施。

二、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内的排名中等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参评单项奖学金:

1、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在社会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学生干部;

2、文体积极分子奖学金:在文艺和体育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3、精神文明奖学金:在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单科课程优秀奖学金:在某一学科上有独特创建,单科成绩优秀和毕业设计优秀者;

5、科研成果奖学金:有科研成果,发表过一定水平的论文,参加国家、省、市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者。

三、各等级奖学金不可兼得,各类单项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六条 管理办法

一、特等奖学金由学生处根据比例统一确定评定人数,并分配到各学院,学院根据各年级、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综合评定。单项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由学院根据比例自行评定,报学生处审核;

二、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五周、第六周两周内完成上学期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毕业生最后一学期的奖学金在毕业设计答辩后进行评定发放;

三、各学院在评定奖学金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等级和比例的标准进行评定。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在奖学金评定时,要统一标准,统一评定。各学院要认真填写《奖学金评审表》(附表一)一式一份、《单项奖学金评审表》(附表二)一式一份、《奖学金发放登记表》(附表三)一式两份和《奖学金汇总表》(附表四)一式两份;

四、各学院要将奖学金评定结果报院长办公会通过,评定结果公示三天,公示中注明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的办公电话和学生处电话;

五、公示后,各学院将填写的《奖学金评审表》、《单项奖学金评审表》和《奖学金发放登记表》按照年级、班级的顺序整理好与《奖学金汇总表》送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标准、比例和总额审核后,在《奖学金汇总表》(一份)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学院凭此表到财务处领取奖学金并发放;

六、学生处将《奖学金评审表》和《单项奖学金评审表》转交学生档案室,存入获奖学金同学的档案中,将《奖学金发放登记表》(一份)和《奖学金汇总表》(一份)存档备查。各学院将另一份《奖学金发放登记表》在学生领取签字后存档备查;

七、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