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12-15浏览次数:6218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

1、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长:校长 

副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

  员:学生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监察处处长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长:院长

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

  员:学院相关领导  辅导员  教师代表2-3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组长:学生辅导员

成员: 班主任  班委会成员  团支部成员  寝室长  

普通学生代表3-5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2、认定时需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7年哈尔滨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245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定。

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享受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

1)在上一学年内,有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3)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4)有酗酒、赌博、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行为者;

5)不愿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哈尔滨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二),不再提交《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哈尔滨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取民主投票的方式进行评议,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票数应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哈尔滨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在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工作人员和领导,一经核实,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2、学生处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学院应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4、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5、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理工大学特困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