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校内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12-15浏览次数:6502


 

学生校内贷款是为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而由国家提供的无息贷款。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黑高工委联字[2000]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条件

1、凡属学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可申请校内贷款;

2、学校登记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贷款可持相关的临时困难证明材料申请);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习刻苦,道德品质良好。

第二条  方式及比例标准

校内贷款分为长期贷款和临时贷款。

长期贷款:

一等:200/月,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

二等:100/月,比例为学生总数的6%

长期贷款期限为四年,每年按10个月计。各学院校内长期贷款总额可参照各学院在籍比例确定。

临时贷款:

一等:1000/次,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

二等:500/次,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

第三条  审批手续

学生入学后,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向学校申请校内长期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由于临时经济困难可申请校内临时贷款。

一、校内长期贷款审批程序

1、每学年初学生可向学院提交校内长期贷款申请报告,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校内长期贷款协议书》(见附录一)一式三份(一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学院存档,另一份学生处存档);

2、学院在《校内长期贷款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报送学生处审批。学院依据《校内长期贷款协议书》填写《校内贷款登记表》(见附录二)中的长期贷款项,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学生处存档,一份学院存档);

3、学生处对学院所报送材料按标准比例和总额审核后,在贷款协议书上加盖公章,贷款协议生效。

二、校内临时贷款审批程序

1、学生向学院提交临时贷款申请报告,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校内临时贷款协议书》(见附录三)一式三份(一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学院存档,一份学生处存档);

2、学院在《校内临时贷款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送报学生处审批。学院依据《校内临时贷款协议书》填写《校内贷款登记表》中的临时贷款项,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学生处存档,一份学院存档);

3、学生处按标准等级审核后填写《校内临时贷款发放通知单》(见附录四)。贷款学生可凭此表到计划财务处领取校内临时贷款。

第四条  贷款日常管理:

1、校内长期贷款只在每学年初审批一次。校内临时贷款可根据情况随时审批发放,但临时贷款每人每年只可申请领取一次;

2、各学院由专人负责本学院长期贷款的按月领取和发放,并将发放的领取单予以存档备查;

3、长期贷款的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可申请停发贷款。停发贷款的办理时间为每学年末。具体办法为:

1)本人要填写《校内长期贷款停贷审批表》(见附录六)一式三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由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处存档);

2)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统一将下学年需停贷学生的《校内长期贷款停贷审批表》送报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盖章后,学院自下一学年初停止发放该生的校内长期贷款;

4)学生处、学院依据《校内长期贷款停贷审批表》分别在存档的《校内贷款登记表》中注明停贷时间及原因。

4、如贷款学生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学院应在处分文件下达的当月办理该生的停贷手续。具体办法为:

1)学院填写《校内长期贷款停贷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由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处存档);

2)学院签署意见后,将需停贷学生的《校内长期贷款停贷审批表》送报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盖章后,学院在处分文件下达的下一个月停止发放贷款;

4)学生处、学院依据《校内长期贷款停贷审批表》分别在存档的《校内贷款登记表》中注明停贷时间及原因。

5、如贷款学生休学,学院应在休学文件下达的当月办理该生的停贷手续。具体办法为:

1)学院填写《校内长期贷款停贷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由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处存档);

2)学院签署意见后,将需停贷学生的《校内长期贷款停贷审批表》送报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合格盖章后,学院在休学文件下达的下一个月停止发放贷款;

4)学生处、学院依据《校内长期贷款停贷审批表》分别在存档的《校内贷款登记表》中注明停贷时间及原因;

5)该生复学后,学生处、学院将该生休学前贷款的总金额在复学前后所在班级的《校内贷款登记表》中的贷款变动情况项内登记注明;

6)该生如需继续贷款,重新办理贷款申请、登记手续。

6、校内长期贷款期限为四年,如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四年停止发放贷款。此类学生在每学年初由学院统一将名单和现所在班级情况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学院分别在存档的《校内贷款登记表》中登记注明。学院自本学年初停止发放该生长期贷款。

7、校内贷款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减免政策

1、贷款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日期前一次性还清全部校内贷款,可按校内贷款总额的10%减免。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其校内贷款可减免:

1)初次派遣为异地到边远、贫困地区就业的毕业生,校内贷款全部免还;

2)初次派遣为到艰苦行业的基层单位(如石油、地质、煤碳、矿业、水利、国防等行业的基层厂、矿、队、台、基地等)工作的毕业生, 校内贷款全部免还;

3)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先进个人、校级优秀毕业生或连续3年(专科生连续2年)被评为校级先进个人的毕业生, 校内贷款减免50%

4)享受(1)、(2)条减免政策的学生如在一年内申请改派,需向学校缴还全部校内贷款,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向学院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工作去向证明等)。各学院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后,在每年的625以前统一将此类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批,并在存档的《校内贷款登记表》中登记备案后,方可按相关减免政策执行。

3、上述的1项和2项减免政策不重复累加,按照减免比例相对较高的执行。

4、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其他意外事件死亡,学院将其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在存档的《校内贷款登记表》中登记备案,其校内贷款可全部减免。

第六条  贷款偿还

1、坚持有贷必还的原则。对于毕业前不能还清全部校内贷款的学生,学校暂缓发放该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至还清校内贷款后方可发放;

2、偿还校内贷款时需持《缴还校内贷款通知单》(见附录五),此单由学院负责填写并发给还款学生。学生还款后,将加盖财务处章的缴还校内贷款通知单交给所在学院,学院以此单做为还款凭证并留存;

3、学生毕业后的第一年71日前还清全部校内贷款,按校内贷款额的原额缴还。毕业后的第一年630日以后偿还校内贷款的,学校加收滞纳金,每年按校内贷款总额的5%收取滞纳金;

4、贷款学生在学习期间退、转学或被开除者,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偿还全部校内贷款,不享受减免政策。学生处依据由学院签字的《退学学生登记表》(见附录七)办理该生离校手续;

5、对于毕业前不能偿还全部校内贷款的学生,由学院暂缓发放该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后还款的毕业生由学院按规定的需还款金额填写《缴还校内贷款通知单》。学生还款后,学院收回缴还校内贷款通知单留存作为还款凭证,发放证书。每年7月份学生处与学院核对毕业生所欠贷款的还款情况。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