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09-24浏览次数:2386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我校制定了《哈尔滨理工大学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党发[2006]8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彻教育部召开的辅导员座谈会精神,推动辅导员“双重身份、双重管理、双线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实,推进学风建设,现就《实施细则》中关于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

原《实施细则》中规定:我校学生工作人员的选留要坚持高学历、高素质、高水平的原则,做到严把进口、畅通出口、进出有序、合理流动,专职学生工作人员要逐步达到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且原则上应干满八年。随着近几年我校辅导员学历层次和能力素质的不断提高,为促进辅导员向党政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合理流动,拓宽辅导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激发辅导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将原辅导员岗位工作年限“原则上应干满八年”改为“工作四年以上”。

二、关于班级导师队伍建设

20082009学年,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在大一新生联合办学班级每班设立一名班级导师,并制定了《哈尔滨理工大学班级导师管理办法》(党发[2008] 4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班级导师既是负责学生专业学习的指导教师,又是协助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的兼职学生工作干部。经过一年的工作运行,班级导师充分发挥了对大一新生的专业指导、学风建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班级导师的作用,现作如下修订:

1在全校所有新生班级全面实行班级导师制度。由于暂时受到办学条件的限制,20092010学年仍然只在新生联合办学班级设立班级导师,从2010年起在全校所有新生班级每班设立一名班级导师。

2、将原《办法》中规定的班级导师任期两年改为任期一年。班级导师的选拔原则上从热爱学生工作的教师、近几年新聘任的年轻教师和已退休的老教师中产生,少数特别优秀的本校在读高年级研究生也可担任班级导师工作。

32010年起,学校为大一新生班级设立固定教室,班级导师应每周深入班级不少于两次,加强与任课教师和辅导员的沟通,切实加强对学生早晚自习、上课出勤率的检查,并要做好工作记录。学院领导班子每两周召开一次由全体班级导师参加的工作例会,专题研究布置班级导师工作。

4、对班级导师实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师民主评议(20分)、学生民主评议(30分)和学院考核组评议(50分)三部分,考核具体办法由各学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学校在每学期末按每班每月200元的标准向学院发放班级导师岗位津贴,由学院班级导师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学院班级导师的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发放。

5、学校鼓励教师从事班级导师工作。2009年后新进的年轻教师原则上要有班级导师工作经历,学校将把其从事班级导师工作的经历和实绩作为评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