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哈尔滨理工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在学制期限内。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考试作弊的;
(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的;
(五)有课程考试不合格的。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培养单位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提前一年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培养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材料报至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
第十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5〕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