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班主任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04-20浏览次数:535

一、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文件精神,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学校决定在所有新生班级设立班主任,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1. 班主任既是负责学生专业学习的指导教师,又是协助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的兼职学生工作干部。

    第三条  新聘任的专业教师符合条件的,原则上要担任一定时间的班主任。对有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且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教师,学校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二、班主任的聘任

    第四条  班主任聘任的基本条件

    1.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扎实的相关专业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善于把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同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有效结合。

    3.热爱学生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工作踏实,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学校为大一新生班级每班配备一名班主任,任期一年。一名班主任原则上只带一个新生班级,大一学年结束后,班主任自动解聘。

    班主任的聘任范围一般为专业教师,符合聘任条件的优秀在读研究生,也可从事班主任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教学副院长组成的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学院班主任的选聘、培训、管理和学院考核部分的工作。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全体班主任参加的工作例会,专题研究布置班主任工作。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学副院长具体负责。

    第七条  班主任的选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根据聘任条件择优录取,聘任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三、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主抓学生的学业及与学习相关的工作。

    1.帮助新生了解自身所学专业特点,明确学习目标,端正专业思想,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引导其尽快完成由中学生活向大学生活的过渡。

    2.认真做好班级学风建设工作。学校为大一新生班级设立自习固定教室,班主任应深入学生班级和寝室,切实加强对学生晚自习率、上课出勤率的督促和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加强与任课教师和辅导员的联系沟通,准确了解学生的学习和思想状况,特别要对学习困难的学生给予更多关注。

    3.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参与相关的学术活动和科研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实践创新能力。

    第九条  协助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工作。

    1.加强对新生的入学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形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人格,学会与人、与社会和谐相处,提高学生适应环境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2.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通过谈心、交流、召开班会、组织班级活动等形式,主动关心、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关注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有效预防学生中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3.加强班委会、团支部的建设和指导,协助配合辅导员共同做好班级建设和管理工作。

    4.协助配合辅导员做好所带班级的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学生违纪处理及有心理问题学生的帮扶等工作。

    5.加强与辅导员的工作配合,努力形成专职辅导员主要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班主任侧重学业导航和成才指导,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相互配合,有条不紊的“双导师”格局。

     四、班主任的考核

     第十条  班主任的考核工作在每学年末进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公布和反馈。班主任考核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以班主任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工作成效为主要依据,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测评方式,内容包括学校考核(30%)、学院考核(40%)、学生民主评议(30%)三部分。

    学校考核部分由学校成立考核组,考核组成员主要由学生处、教务处工作人员组成。学院考核和学生民主评议由各学院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分~89分)、合格(60分~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学校按月均200元的标准发放工作津贴,具体发放数额根据考核等级动态调整;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班主任不发放津贴,并及时解聘。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