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哈尔滨理工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参评学年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人事档案转入学校。
第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考试作弊的;
(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的;
(五)参评学年课程考试不合格的。
第七条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学业助学金除外)。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提前一年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以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转回硕士学习时,须一次性返还已享受的博士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级研究生起施行,2019级、2020级研究生仍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