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缓解部分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经济压力,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和研究生导师面向研究生设立助教、助管、助研(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即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的同时承担的一部分助教、助管和助研工作。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三助”岗位工作而获得的助学金。
第二章聘用原则
第三条 思想表现良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非在职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均可申请“三助”岗位。
第四条 “三助”岗位人员的聘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岗位设置必须以确保工作量饱满、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防止出现增员减效现象。
第六条 各设岗单位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设置“三助”岗位的单位和研究生导师应对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严格要求,按照岗位职责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岗位不能设立“三助”岗位。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数量,由研究生部根据当年学校财政预算情况总体掌握。各岗位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部根据当年“三助”工作总岗位数结合各教学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调配。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助教岗位。
(二)研究生助管岗位。分为长期助管岗位和临时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部根据当年“三助”工作总岗位数结合各教学单位、校机关各部处的实际需要进行调配。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助管岗位。
(三)研究生助研岗位。由课题组或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自主设置,具体方案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三助”岗位人员聘用期满后原则上不允许续聘。
第十条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全体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职责: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负责完成答疑、实验指导课、批改作业、指导课程设计、辅带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收集整理教学资料等教学环节任务。担任助教的研究生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工作,主讲教师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职责:承担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或思想教育管理的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职责:在导师和课题研究小组或所在研究部门的指导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计算机操作与应用,工程设计,产品开发和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五章工作量与助学金标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每周工作不少于10小时,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为每月500元,每年按10个月资助。
第十五条 研究生长期助管每周工作不少于10小时,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为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资助。临时助管岗位资助标准为10元/小时。
第十六条研究生助研的工作量由导师或课题组安排,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月不低于3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不低于500元,每年按10个月资助。
第六章经费来源及发放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的经费由学校专项科目列支。
第十八条研究生助研经费从课题主持人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直接存入研究生校园一卡通账户中。
第七章岗位申请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和学校计划于每年5月和11月向研究生部申报下一学期助教设岗计划;
(二)研究生部汇总、初审各教学单位设岗情况,提交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研究生部公布助教设岗计划,设岗单位于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招聘助教人员;
(四)研究生助教与设岗单位签订协议后,于当年9月和第二年3月正式上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
(一)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于每年9月初向研究生部申报本学年助管设岗计划;
(二)研究生部汇总、初审各单位设岗情况后,提交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研究生部公布助管设岗计划,设岗单位于当年9月中旬招聘助管人员;
(四)研究生助管与设岗单位签订协议后,于当年9月底前上岗工作。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申请以课题组或导师制定的招聘方案进行,招聘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八章岗位考核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工作由设岗部门考核评定;助研岗位工作由导师和课题组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考核评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工作考核在聘期内每月末进行。考核时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三助”岗位月考核表》,助教、助管考核表报研究生部;助研考核表由各培养单位留存,考核不合格者名单须报送研究生部。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聘期内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如研究生本人在聘期内因故不再担任“三助”岗位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设岗)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九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校各部门要对研究生“三助”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共同配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三助”工作原则和实施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监督“三助”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制定“三助”工作的整体方案及研究生“三助”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设岗单位在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考核办法等,组织开展本单位“三助”岗位研究生的选拔、日常考核和指导等工作。各设岗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