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第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处分期限 6 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 6 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 12 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 12 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考试违纪相关规定,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标准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校学习期间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累计受过三次以上(含三次)纪律处分者。
第三条 对违法并受到国家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和警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等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滋事、策划、打架或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滋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话语挑逗,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或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虽未伤人但产生极坏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恶化,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本人提供伪证,加重一级处罚。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器械打人者,视器械种类和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唆使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到校外滋事、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斗殴受伤者,医疗费由打人者负担,查不清直接责任者的由对方集体承担;因打斗造成物品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查不清直接责任者的由对方集体承担。
第五条 盗窃、骗取公私财物,视财物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如价值较大或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损坏公共财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校严禁酗酒、打麻将、赌博,一经发现给予违反者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如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擅自成立社团组织,或学生社团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邀请校外人员来校做报告或演讲,给予主要组织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对于旷课学生的处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理,依据学校考试违纪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不包括第十条):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经教育有悔改表现;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一)违反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处分决定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如下: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院下达处分文件,留存归档并装入学院整理的学生档案中,同时将处分文件送至教务处和学生处。留校察看以上(包括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下达处分文件。
(二)其他违纪行为,处分决定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如下:
1.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院下达处分文件,留存归档并装入学院整理的学生档案中。留校察看以上(包括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下达处分文件。
2.学生一次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保卫处、后勤管理等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核后,按处分权限下达处分决定。
(三)学校对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应当填写处分登记表。
(四)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归入本人档案。
(五)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等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等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的学生,达到解除处分标准的,可按相关要求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 6 个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处分学生,如果在处分期内再度出现违纪行为,按相应处分上限或现处分的上一级处分类别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处分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按照相关规定,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经处分理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1 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