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认定机制,推进教育精准资助、精准育人,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
参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三、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进行量化指标评价,也要根据学生现实情况进行定性评价,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应不予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生活消费品的;
2.无特殊情况在外租房或酗酒、赌博、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的或经常在校内外大额就餐;
3.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4.提供虚假证明、证件,夸大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以及其他有违诚信行为的;
5.不愿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6.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四、困难类型
(一)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与出具相关凭证。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可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采取严格程序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
①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数据仅供各学院参考,并重点关注该部分学生群体,此部分学生仍需提供材料或签署承诺,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依据(此数据为全省数据,各学院要利用身份证号比对出本学院学生,并注意仅限资助战线工作人员使用,避免信息泄露)。
②资助系统中国家下发的比对数据可直接作为认定依据,无需学生提交材料,但需要签署承诺书,请各学院导出留存好系统下发的数据,作为佐证材料存档备查。
③资助系统中目前困难群体类型为12类,各学院可参照系统中类型开展认定工作。
其中: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参照孤儿;
边缘易致贫、脱贫不稳定、已脱贫原建档立卡参照建档立卡户;
低保边缘、其他低收入、支出困难型参照城乡低收入。
各类型仅供参照,各学院必须从学生实际出发认定困难等级。
④资助系统中数据每周更新一次,请各学院持续更新;如学校认定工作结束后仍有数据更新,各学院应给予重点关注,可在春季学期困难学生认定动态调整中给予认定和资助。
五、困难等级
(一)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三条中的第(一)至第(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列入“特别困难”等级,具体由学院依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而定。
(二)困难。原则上将第(七)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具体由学院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生源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三)一般困难。原则上将第(八)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具体由学院依据家庭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六、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申请通知到每名学生。
2.个人申请。学生自愿向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提交《哈尔滨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凭证。因本人原因主动放弃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有学生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3.身份核验。班级资助评议小组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
4.民主评议及等级认定。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同时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表》,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票数应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级各困难类型、困难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5.审议通过及结果公示。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七、材料报送
1.按时上报材料。10月8日前将附件4《xx学院2023-2024学年秋季学期黑龙江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本科生)》、附件5《xx学院2023年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附件6《xx学院2023-2024学年秋季学期黑龙江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研究生)》和附件7《xx学院2023年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电子版以学院为单位打包压缩发送到zizhu0670@163.com,邮件名称xx学院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纸质版材料(附件4,附件6、附件9)上交至E416,《xx学院2023-2024学年秋季学期黑龙江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本科生/研究生)》要按照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班级评议小组认定的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顺序排列。
2.建档备查。各学院应及时将认定材料归档保存。包括《哈尔滨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哈尔滨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表》、学生主动放弃资助的情况说明、相关凭证材料、班级评议小组排序名单和相关会议记录(班级+学院上会)等。认定工作结束后,原则上将不再追加认定,此后的各项资助工作将以此次认定的名单和数据为基础。如有学生突遇临时困难,可在春季学期困难学生认定动态调整中给予认定和资助。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在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核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定期复查。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采用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复查。
(三)动态管理。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和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将其作为学生获得资助的重要依据。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应及时告知学院辅导员,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动态调整。
(四)关心关爱。各学院要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情况、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与帮扶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五)诚信教育。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励志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培养受助学生自强不息、感恩奉献的优秀品质,全力构建学生精准资助与协同育人相结合的的发展型资助育人体系。
(六)纳入征信体系。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及经济变化情况,在认定工作过程中,一经发现学生有恶意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弄虚作假等行为,核实后学校将终止其认定资格,追回已发资助资金,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同时将其行为记入学生档案,纳入学校学生征信体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送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