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退役复学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9月1日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03-19浏览次数:311

为了进一步规范转专业、转学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和本专业完成学业;有第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可申请转专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学年平均总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15%以内,无处分或处分已解除,无不及格、补考记录的;

(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三)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经学校认定学习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并且未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标准的;

(五)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的;

(六)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的;

(七)在第五学期开学前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八)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四条  转专业其他有关要求: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二)贫困专项、地方农村专项等录取批次学生,只能在同一生源地、同一录取批次内申请转专业;

(三)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前提下,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2个专业之间可以互相转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四)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五)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不得转专业;

(六)参加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出国的学生,可根据国外合作院校的要求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前提下转入相关专业;

(七)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转专业时,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八)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九)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和休学创业后复学的转专业申请,在第三学期和第五学期开学后第一周至第三周内受理;其他转专业申请在第三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受理,其他时间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十)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第五学期开学申请转专业的,仅可申请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

(十一)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专业学生后续学费;

(十二)因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10分以上,因第三条第(四)项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必须降入拟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习。

第五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因成绩优秀转专业

1.各专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专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并以学院为单位报送教务处备案;

2.每年630日前,各学院根据办学条件,拟定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人数并报送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负责公布;

3.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本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专业范围内转专业。学生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绩优秀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1,并交所在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统一报送教务处;

4.各学院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各专业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根据各专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5.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教务在线”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

(二)因特殊原因转专业

1.因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休学创业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2.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医疗诊断;

3.因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退役证明;

4.学生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本专科学生特殊原因转专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2),由转出、转入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5.审核通过,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教务在线”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  由教务处负责将拟转专业学生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八条  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入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将相关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材料包括:

1.学生本人提供:转学申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或特殊困难证明;

2.所在学校提供:综合鉴定、同意转出的函、录取三联单、成绩单、转学公示证明;

3.拟转入学校提供: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最低分证明、学生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证明、院校两级会议纪要、同意转入的函、转学公示证明。

(三)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章    

第九条  转专业和转学学生所缺课程应在毕业前补齐,由转入学院负责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转专业、转学学生补修课程一览表》(见附件3)并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转专业由主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必要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转入我校须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转专业和转学事项由教务处负责到省教育厅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涉及应征入伍的相关内容,仅适用于20157月后应征入伍的学生,《哈尔滨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1580号)同时废止。